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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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鈺雄律師
魏雯祈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2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帳冊貳本、隨身硬碟壹個及宅配通寄貨單壹佰零玖張均沒收。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丙○○係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樓之2偉達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屏電信)之經銷商,從事銷售行動電話門號之業務,可預見任意將所銷售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撥打予被害人詐欺等犯罪使用,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95年7月30日止,以來店申辦1組南屏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後,不取走留在店內,即可獲得新台幣(下同)500元不等報酬之方式,由 林俊男 (另由檢察官簽分偵辦)招攬如附表
1、2(詳附件)所示經濟能力不佳之民眾 楊長壽 、 吳秀華 、 王粽華 、 王素禛 等人前往上址,提供身份資料申辦如附表
1、2所示之南屏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後,將該門號留在店內,隨後林俊男即給付楊長壽等人頭消費者每支門號500元之報酬,而丙○○則因每開通1支門號而向南屏電信申請100元之開通費,並將該等門號提供予林俊男,再轉賣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後以在報紙佯裝刊登貸款廣告留下王粽華等人所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假冒公務員或網路拍賣等方式,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1所示之楊長壽等人頭消費者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如附表1所示之 黃雅祺 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而受騙。另該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2所示之 王際榮 等人頭消費者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如附表2所示之民眾,惟該等民眾並未陷於錯誤,而提供該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檢舉。嗣於96年4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搜索偉達企業社而查獲,並扣得帳冊2本、隨身硬碟
1個及宅配通寄貨單109張。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乙○○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吳秀華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證人楊長壽、 饒換生 、 陳嵐青 、 周軍 、陳佳苓、林俊男於偵訊之證述。
(三)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檢送偉達企業社94年11月17日申請之門號共88組資料、被害人甲○○之匯款資料、存摺資料、反詐騙諮詢記錄表、被害人丁○○之反詐騙諮詢記錄表、警製搜索扣押筆錄、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特約服務中心加盟合約書、偉達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證、「搶鮮機」手機行名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檢送周軍、賴佩妮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資料查詢單、印鑑卡正反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桃園分行檢送之周軍帳戶資料及歷年資金往來明細。
(四)扣案帳冊2本、宅配寄貨單109張、隨身硬碟1個
三、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表1、2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