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17號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7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部分,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關於被告部分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謂:理由容後呈上云云,然迄本院辯論終結時,被告仍未提出理由狀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