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29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
尤挹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4年6月23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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