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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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