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所示之竊盜、強盜、侵占3案,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4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定刑4年│有期徒刑4年(定刑4年│││6月)│6月)│├────────┼──────────┼──────────┤│犯罪日期│94.04.08至94.04.10│94.04.02至94.07.09│├────────┼──────────┼──────────┤│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11637號│94年偵字第16583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94年度訴字第364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8.31│94.12.30│├─┼──────┼──────────┼──────────┤││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2275號│94年度訴字第36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03│95.03.14│├─┴──────┼──────────┼──────────┤│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10673號│95年度執字第2863號│││(95執更921)│(95執更921)│└────────┴──────────┴──────────┘┌────────┬──────────┬──────────┐│罪名│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定刑4年│有期徒刑4月(定刑4年│││6月)│6月)│├────────┼──────────┼──────────┤│犯罪日期│94.09.09│94.04.09│├────────┼──────────┼──────────┤│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1719號│94年偵字第19473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豐簡字第115號│95年度上易字第286號││實│││││審├──────┼──────────┼──────────┤││判決日期│95.03.01│95.04.06│├─┼──────┼──────────┼──────────┤││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豐簡字第115號│95年度上易字第2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3.20│95.04.06│├─┴──────┼──────────┼──────────┤│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2996號│95年度執字第4046號│││(95執更921)│(95執更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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