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6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人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3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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