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6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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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住台北市○○區○○○路○○○號5樓,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