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4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09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