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774號原告 林憶雯 訴訟代理人 王振明 被告 劉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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