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債權人苗栗縣三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涂歲明 代理人 徐瑜瑾 債務人 詹登楓 即 詹熏欽
李佳楹 即 李雅萍 詹羅英妹 詹淑芳 詹阿首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詹登楓即詹熏欽、詹阿首、詹羅英妹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伍拾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詹登楓即詹熏欽、詹淑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佰伍
拾參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詹登楓即詹熏欽、詹阿首、詹羅英妹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壹佰壹拾柒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詹登楓即詹熏欽、詹阿首、詹羅英妹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壹拾參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詹登楓即詹熏欽、詹阿首、詹羅英妹、李佳楹即李雅
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詹登楓即詹熏欽、詹羅英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
貳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