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叁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甲○○於民國91年9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5年6月2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47,748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6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於94年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至95年7月26日,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欠本金472,606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7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債務人│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47,748元│9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0│無│無││1├─────────┤││││││債務人:甲○○│││││││丙○○│││││├─┼─────────┼──────────────┼─────┼─────────────┼─────────────┤││472,606元│無│無│9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2├─────────┤││││││債務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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