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2號上訴人 蔡素銀 被上訴人 蔡玲華
之1 蔡楊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3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37,430元(計算式:19,300元/平方公尺×23
5.1平方公尺=4,537,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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