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8日│99年1月15日│99年1月25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6號│偵字第8235號│毒偵字第2177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08號│1083號│1386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11日│99年6月30日│99年8月20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桃簡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判決││908號│1083號│1386號││├──┼───────┼───────┼───────┤││日期│99年6月11日│99年8月2日│99年8月2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例第10條第1項│├──────┼───────┼───────┼───────┤│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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