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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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高雄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建築法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送達郵票費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三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在內,確定為三百三十一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秀真法官戴見草法官江幸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敍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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