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惠選任辯護人傅爾洵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文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