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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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2月農曆年前至同年6月2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331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