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7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旭廷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7
388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任職於 舜聯 建材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舜聯公司),擔任廠務主管,負責進料、生產、出貨等管理工廠之業務,任職期間自民國94年3月24日起至98年10月15日,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進入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之舜聯公司工廠倉庫,趁工廠無他人監管之際,將附表所示之櫥櫃等傢俱載離工廠,並藏放於停放附近停車場之自小客車內,而侵占入己,復透過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聯繫買家,分次出售上開傢俱。嗣舜聯公司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舜聯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第284條之1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張嘉惠 於偵訊中證述綦詳,並有星堡保全系統98年7月份刷卡紀錄影本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3幀在卷可稽,復據被告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上情不諱,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被告前既任職於舜聯,擔任廠務主管,負責進料、生產、出貨等管理工廠等業務內容,竟將在其業務管領範圍內之櫥櫃等傢俱載離工廠侵占入己,是被告之行為業已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各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有異,係分別起意,應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卻因一時貪念,即以侵占方式,冀得不法之財物,造成其任職公司財物上之損害,法治觀念淡薄,並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且因賠償之金額與告訴人無法達成共識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實有可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及其侵占物品之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至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因本件被告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依本件卷內現存之證據資料,已足認定被告之犯行;而非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或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部分之犯罪事實,因與本件被告被訴犯行並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依不告不理原則,本院無從加以審究,告訴人倘有其他新證據欲請求調查,亦應向偵查機關提出,而由檢察官另行偵處,尚非本院所得斟酌,故本件難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物品│├──┼──────┼──────────┼────┤│1│98年7月2日│高雄縣鳳山市○○路2│2個櫥櫃│││7時14分許│段398號之舜聯公司工│││││廠倉庫││├──┼──────┼──────────┼────┤│2│98年7月4日│高雄縣鳳山市○○路2│1個櫥櫃│││6時54分許│段398號之舜聯公司工│││││廠倉庫││├──┼──────┼──────────┼────┤│3│98年7月14日│高雄縣鳳山市○○路2│2個櫥櫃│││7時39分許│段398號之舜聯公司工│││││廠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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