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丙○○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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