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3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37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4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10月10日起至88年10月10日止。詎被告未
依約還款,屢次催告償還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款項借
用證2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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