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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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2號上訴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被上訴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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