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7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7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唐基誠 上列當事人與 王建智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債務人之政府給付國民退稅福利金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行政院普發給債務人之新台幣6,000元退稅款額之現金。請求本院執行債務人於財政部國庫署之政府給付國民之退稅福利金,依其法源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是以聲請執行標的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