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廖秀珍 上債權人與相對人 吳重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標的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原本」。
二、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原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廖秀珍 上債權人與相對人 吳重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標的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原本」。
二、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原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