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周芳嬋 相對人 黃世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03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庭分案處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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