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 洪木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徐培元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豔秋┌─────────────────────────────────────────────┐│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硝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0─│1│1000│││1││四││││├─┼───────────────┼──────────────┼───┼────┼───┤│00│台硝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1│1000│││2││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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