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心怡上列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心怡因搶奪、恐嚇等案件,經鈞院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裁定羈押。惟被告係通緝後自行到案,且偵查中均自白。被告因雙親離異,而賴祖母照護,遭羈押後已全然醒悟,絕無棄保潛逃之虞,為此狀請鈞院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46條第
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前揭犯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及同法第101之1第1項第4、5、7、8款之反覆實施前揭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101年10月16日裁定羈押,又上開罪刑尚未確定,故為保全本案之追訴、審判與執行程序,本院認為被告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意旨,核與本院所依據羈押之原因是否消滅無關,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洪瑋嬬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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