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相對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能崇 相對人 丁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違約金計算期間」之「自100年
4月30日起至100年5月30日止」、「自100年5月31日起至
100年10月29日止」、「自10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等記載,應更正為「自101年4月30日起至101年5月30日止」、「自101年5月31日起至101年10月29日止」、「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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