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1號聲請人 許仲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治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