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張慈芳 被告 涂浚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05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5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雷安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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