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26號
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壹幣(下同
)218,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麗明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一份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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