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陳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4,902元,及其中564,902元,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40%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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