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80號聲明人丙○○
丁○○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丙○○、丁○○、乙○○及法定代理人甲○○聲明狀上印章與聲明人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皆顯不相符,應補正拋棄繼承權聲明書。
二、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存證信函回執。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