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賴桂妹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3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徐賴桂妹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賴桂妹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充當流動攤位,平日需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前往在苗栗縣造橋鄉公所販售早餐,而以駕駛為附隨業務。徐賴桂妹於民國100年1月6日17時45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行經苗栗縣○○鎮○○里○○路○○○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雖為夜間惟道路兩旁有照明,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因而撞及前方由 郭聰聯 所騎乘之三輪自行車,致郭聰聯因此受有腦震盪、頭部、臉部及右腳擦傷等傷害。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徐賴桂妹之自白。
㈡告訴人郭聰聯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1、2,暨現場及車損照片。
㈣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下稱為恭醫院)診斷證明書。
㈤為恭醫院100年7月1日為恭醫字第1000000578號函。
㈥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件。
三、罪名:被告徐賴桂妹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四、自首減刑:被告於肇事後未經警發覺前,主動向到場員警坦承為肇事者之一,並接受本件審判,此有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件在卷可稽,核其符合自首之規定,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量刑理由:被告駕車輕忽行車安全,導致被害人受傷,迄今仍在醫療之中,且迄今尚未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惟被告犯後符合自首減刑規定,又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爰認應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其他說明:認定為普通傷害之理由:
㈠爭議及其處理:
因告訴代理人於6月20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陳述意見略稱:我岳父(即本件被害人郭聰聯)有中風過,復建到已經可以騎三輪車行動,經過這次車禍,他的智商、行動差很多等語。公訴人亦略稱:告訴人具狀表示被害人因外傷造成腦部病情加重,本案應有送鑑定之必要,以釐清本案是過失傷害,或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等語,又因被害人車禍之後係送為恭醫院急診治療,並接續住院治療5日後出院,本院爰函請為恭醫院就此事項鑑定後函復。
㈡認定之理由:
⒈參酌專業判斷:
為恭醫院於被害人再度就診後,於7月11日函復稱:
⑴個案此次診斷為輕度頭部外傷,復原可期。
⑵個案原有腦部陳舊性出血及多發性隱窩性栓塞,已足
夠導致持續腦部功能退化,難認定嗣後之失能為輕度傷害造成等語。
上開鑑定既已參酌被害人腦部舊有疾病之狀況,且又衡酌車禍所導致傷害之程度,其判斷基礎並無偏頗,本院爰認其意見可採。
⒉參酌被害人車禍後顯現之狀況:
觀諸:
⑴被害人於車禍5日後出院,而為恭醫院醫囑:需繼續
門診治療及療養等語(詳他字卷第11頁),則依被害人於5日之住院醫療後可以出院自行療養之情況,可知被害人於車禍治療5日之後,已恢復至可以居家療養之程度;⑵被害人於車禍之後第14日(100年1月20日)尚能到
尖山派出所接受警詢而自行表達意見(詳他字卷第18頁)。
㈢認定結論:
以上情形顯示被害人於車禍之後,經醫治後尚無遺留重傷害之情況。
七、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八、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交易 字第 125 號判決(100.08.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度 交上易 字第 1407 號(100.11.21)[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