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張翠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秀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之聲請,聲請人已於民國100年5月2日,經南投縣
草屯鎮調解委員會以兩造當事人意見不一致予調解不成立,
南投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出具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
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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