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廖婕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3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09007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婕妤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扣案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自民國100年3月7日起,在台北市○○區○○○路
○○○號4樓「六九賓館」203室,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為
每次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同年3月15日16時為警在上
址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劉鳳尾 之證述。
(三)扣案保險套1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上開物品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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