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 陳秀招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陳錦華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