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 黃裕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聲鵬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賴聲鵬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發現死亡,此有相對人除戶謄本1紙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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