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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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 王孟杰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5年10月30日,經董事會第5屆第2次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並提出相對人第5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簿、新舊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本院審酌修正條文係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經其函覆無意見之情,有該部105年12月9日台內民字第1050088153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郭震滄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條號│內容│條號│內容│├───┼───────────┼───┼───────────┤│第五條│本法人設董事二十一人。│第五條│本法人設董事二十一人。│││除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除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得由上屆董事會自熱││事,得由上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者提名應選出││心奉獻教務者提名應選出│││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已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已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但主要捐助人即其配偶││;但主要捐助人即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