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葉慧君
相 對 人 巨邦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97年4月10日與訴外
人 周仕宇 共同簽發發票日為97年4月10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下同)65,880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
一紙,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票字第3105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在案,故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現僅接獲本件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相
對人尚未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此經本院電詢本件裁定之
承辦股,經其回答本件於105年6月13日確定,正在製作確定
證明書,並未有任何的執行案件等語,有電話記錄附卷可稽
。本件既尚未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自無從裁定停止
執行,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