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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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7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寄存送達,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定:寄存送達,應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而上開規定於對於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後,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向上訴人之住所臺中市○區○○路○○○巷○○號三樓送達判決正本,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人乃將判決正本分別寄存於臺中縣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上訴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可證,依上開說明,該送達經十日後即發生效力,上訴人遲至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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