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1樓(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被告戊○○
號(甲○○丁○○
號(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戊○○、甲○○及丁○○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及戊○○均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暨被告甲○○及丁○○均因遺棄屍體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等後,認被告丙○○及戊○○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同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又被告甲○○及丁○○均涉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且均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丙○○及戊○○所涉刑法第24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均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有羈押之必要,被告丙○○及戊○○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又被告甲○○及丁○○均符合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均於民國97年2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7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數盈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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