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79號聲請人 鄭文彭 相對人 陳桂李
陳桂梅 上一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連千慧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對人 鄭月桂 住新竹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洪雯 住花蓮縣○○市○○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宇辰 住新北市○○區○○00巷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鄭宇辰 」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宇辰」;原裁定附表中關於「 陳貴李 」、「連 陳貴梅 」、「鄭月冠」「 鄭洪文 」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陳桂李」、「連陳桂梅」、「鄭月桂」、「鄭洪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