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抗告人即原告 汪秀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彬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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