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訴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訴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易字第89號原告 文財源
陳玉鳳 被告 錢宥均 (原名 錢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終結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受命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