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為警採尿起│97年8月31日│97年8月31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87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87號│97年度毒偵字第5142號│97年度毒偵字第514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62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62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1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1日│97年11月21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62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62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1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1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25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