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原告 唐欣
唐志豪 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慧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告 唐蓋元
唐嘉宏 唐偉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顥 律師被告 唐玉蘭
唐一强 唐于婷 唐于茹 唐玉桃 楊勝琳 楊勝智 兼上三人代理人 楊勝維
參加人 唐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唐一强姓名「 唐一強 」之記載,應更正為「唐一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