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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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 周玉華 訴訟代理人 林月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3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曉瑋┌────────────────────────────────────┐│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幸福星百貨│土地銀行│110年2月25日│17,800元│SCAA0000000││││商行 陳萬 │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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