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 吳榮霖 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元佑┌─────────────────────────────────────────────┐│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連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C000000-00NC000140│20│2,000││├──┼──────────────┼──────────────┼───┼────┼───┤│2│連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ND000036│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