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3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77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書紅張家銘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葉建源   住高雄市小港區桂林里桂陽路209巷7弄

            43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益帆有限公司之薪資

  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轄

  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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