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信旺不動產經紀商行間給付監工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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