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信旺不動產經紀商行間給付監工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