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